书评

没整个读完,评不了,只能针对第一章、第四章、第六章评价了。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权力,但是却并没有在宪法李规定。

马歇尔法官提出,问题并不在于违宪的法律能否被当作法律,问题在于谁能决定这部法律是违宪的。

但是,很多时候违宪这件事表现得并不是那么明显,那么应该由谁来判断违宪呢?

马歇尔认为如果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那么本应受到限制的立法机关就是自己限制自己,这比较荒唐。但是司法机关也应该受到限制。

马歇尔也认为法官有权判定违宪。但他的论证好多都经不住推敲,无论是誓言还是至上性条款。

事实上州法官也能进行违宪审查。而且违宪审查交给国会也行。但是,最重要的是,最高法进行违宪审查它是从归因于整个计划的理想目的中暗示出来的,而不是在文本之中写出来的。

也就是说,制宪先贤们实际上是欢迎这一现状的到来的。

反对最高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人,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制宪先贤们反对这些观点。

反多数主义的难题

司法审查是非代议性的,因为代表多数人的立法机关的意志被妨碍了。

宪法隐含着司法审查的意思。

尊重那些长久的意义和精神。

最高法是个教育机构。

只能解释为假定了人民不适合维持长久的那种体系和价值,因此法院来做。

但是民主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撤销与他们意见相左的政策的权利。

民主社会有赖于道德式的统一。

司法审查具有维护少数、缔造共识的力量,更有对多数迟疑的决策的推动力量。

人们会变得依赖于司法审查,立法水平开始下降。

第四章

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只能在案件之中行使。

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可以。与其说是对司法审查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马歇尔观点的支持。联邦法院不能提供建议性意见

**法院的判断,是在事后做出的。**这一点不同于立法机关。因此,法院可以看到在事前看不到的东西,能够引发国民的第二次思考。

当然,由于立法在前,当其被广为接受,也使法院的反对力量变小。

没有实质性损害,就无法作出司法审查。

被授予的管辖权是否应该被行使。

最高法的权威,是否来自马伯里案之后?也就是说,是先有的权威,还是先有的案例?

提卷令

事先审查是压制民主,因为事后审查会进入陪审团审理,这是保护多数的方式。

拒绝签发,就是回避实质性问题。

时机不成熟的基于管辖权的驳回
案件成熟,但宪法性问题本身没有成熟。

最高法未必要解决在政治上陷入僵局的案件。

含糊性的制成法非常危险,应该禁止。和废弃学说联系起来。一部法律长期不被执行,本身就反映了政治上的妥协。立法机关不负责,但是行政负责了。

这里的关键是对政治机构及其选民的责任感和自主性的影响

国会的权利被宪法限制,也就是被最高法限制。

处理案件但又回避宪法争议点。

p200给出四个理由。事实上最高法也害怕会造成失衡。而且由于自己是非民选的,也有自我怀疑。

最高法靠近政治,但又于政治隔离,刨除了一切个人的主观的偏见。

第六章

最高法是一个治理的机关。

最高法要考虑社会效果。

最高法依赖于行政分支的执行。